•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3)14号
  • 【发布日期】1983-02-22
  • 【生效日期】1983-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3年2月22日劳人险函(1983)14号)

河北省人事局:
你局冀人工〔1983〕3号《关于军队“资遣”人员如何确定工作年限的请示》收到。根据一九五二年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回乡转业建设人员的指示》(附件三)规定的精神,按资遣处理的不能按转业、复员、退伍对待。关于“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一九五五年《国务院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第 条已有明确规定,即:“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