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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纺织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化纤问题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纺织工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8-17
  • 【生效日期】1982-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纺织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化纤问题的联合通知

纺织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化纤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已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以国发[1982]111号文件下达, 并定于九月一日开始实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这一规定,对进口化纤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82]11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各级纺织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传达,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对于“十七种进口商品”中属于纺织工业部主管的进口化纤,广东、福建两省凡需调出省外的,统一由省轻工厅纺织工业公司申报,由纺织工业部核发“准运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纺织工业厅(局、公司)按照经营分工,经国家计委批准,通过广东、福建两省口岸接收进口化纤,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纺织工业厅(局、公司)统一归口,向纺织工业部申报,核发“准运证”。
在广东、福建两省的铁路、民航、交通、邮电、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均凭纺织工业部核发的“准运证”办理结算、运输和放行。

三、在今年九月一日以前,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化纤与省外已签订的供应合同未执行部分,从九月一日起,一律按国务院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广东、福建两省用进口化纤到外地加工产品,需要调出省外的,应按国务院1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111号文件规定对现存的“十七种商品”调出省外的处理办法,只适用于广东、福建两省。其他省、市、自治区进口化纤按国家计委、进出口委计轻[1982]48号文规定执行,不能跨省、市、自治区调拨,不能跨行业经营。

六、按规定需要调出广东、福建的进口化纤,一律按现行全国统一供应价的有关规定结算。

七、属于国家批准、由纺织工业部安排的进口化纤,除广东、福建两省口岸外,在其他省、市口岸接收进行全国调拨时,按正常调拨发运手续办理,不需办理准运证。

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纺织部门对目前还在购买进口化纤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整顿,凡是不符合国务院[1982]111号文件规定的,要立即停止,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已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的广东、福建两省运销省外的进口化纤要抓紧核实情况,分清性质,按规定迅速处理。

九、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凡违反国务院[1982]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查实情况,分清性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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