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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5-22
  • 【生效日期】1981-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建设。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的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1.0.2条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5,000-25,000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忙的城郊公路。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为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为沟通县、社、队等支线公路。

第1.0.3条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适当考虑远景发展的交通量,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
对于现有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根据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改建危桥,改渡为桥,加铺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停车设施等,使其逐步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过能力,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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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总长┃ 总宽 ┃ 总高 ┃ 前悬 ┃ 轴距 ┃ 后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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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 寸 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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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类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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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客 车 ┃ 6 ┃ 1.8 ┃ 2 ┃ 0.8 ┃ 3.8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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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重汽车 ┃12┃ 2.5 ┃ 4 ┃ 1.5 ┃ 6.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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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 挂 车 ┃16┃ 2.5 ┃ 4 ┃1.2 ┃ 4+8.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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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各公路计算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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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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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
形 ┃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
计算行 ┃ ┃ ┃ ┃ ┃ ┃ ┃ ┃ ┃ ┃
车速度 ┃120 ┃80┃100 ┃60┃80┃40┃60┃30┃40┃20(公里/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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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公路建筑限界公路建筑限界一般规定如图2.0.3。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刚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第三章 路线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线形设计, 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 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注: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第3.0.4条 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注: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 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 ,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 ;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 ,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 、微丘区 ≥ 1 .25米(0.75)米 ,山岭 、重丘区≥1.00(0.50)米 ;一
级公路平原 、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
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其余情况下为
0.50米。
二、 三、 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 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 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 ,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 ,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 。错车道的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 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拢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 应以足够尽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 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 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其它各级公路的视距应不小于两倍表3.0.9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应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3.0.10条 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3.0.10。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注: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略)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 二级公路山岭、 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米;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3.0.11条 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过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条 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定如表3.0.12。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注:平曲线加宽表(略)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3.0.13条 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四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线,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3.0.14条 回头曲线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3.0.14。

回头曲线极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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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路 等 级
项 目 ┣━━━━━━┳━━━━━━┳━━━━━━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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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车速度(公里/时) ┃ 30 ┃ 2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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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曲线最小半半径(米) ┃ 30 ┃ 2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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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米) ┃ 30 ┃ 2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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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横坡度(%) ┃ 6 ┃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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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米) ┃ 2.5 ┃ 2.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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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纵坡(%) ┃ 3 ┃ 3.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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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5条 纵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3.0.15的规定。

各级公路最大纵坡 表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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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
地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
形 ┃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
最大纵波 ┃ ┃ ┃ ┃ ┃ ┃ ┃ ┃ ┃ ┃
┃ 3 ┃ 5 ┃ 4 ┃ 6 ┃ 5 ┃ 7 ┃ 6 ┃ 8 ┃ 6 ┃ 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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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0.3%的纵坡。

第3.0.16条 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3.0.16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纵坡长度限制 表3.0.16━━━━━━━━┳━━━━━━━━━┳━━━━━━━━┳━━━━━━━━
纵坡坡度 ┃ 坡长限制 ‖ 纵坡坡度 ┃ 坡长限制
(%) ┃ (米) ‖ (%)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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