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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改进国外气象科技文献 资料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中气外字[1980]第197号
  • 【发布日期】1980-11-28
  • 【生效日期】1980-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改进国外气象科技文献 资料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改进国外气象科技文献
资料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1980年11月28日)
(中气外字〔1980〕第197号)

近些年来,国际交往增多,科技人员交流频繁,对我获取各国的科技文献资料提供了有利机会。许多代表团和个人在回国或接待工作结束后,将所得到的文献资料等如数上交有关部门,并由情报所统一管理,供局内外有关部门使用,收到很好的效果。但也有少数人将所得而应上交的国外文献资料视为私有,隐匿和拒绝上交,使有关资料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加强国外情报文献资料的管理,扩大来源,及时向科研、业务、教学和生产部门提供使用,使拥有的文献资料在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中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特作以下规定:
1.凡通过国家各种途径的获取的国外气象文献情报资料,包括图片、幻灯片、电影片、声象磁带等,均属国家财产,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情报所有责管好用好这些资料,使其在气象科技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2.为改变以往世界气象组织正式出版物严重短缺的状况,以保持其完整性,在收到该出版物后应首先在情报所登记编目,然后借阅使用。
3.凡由我局派往国外考察访问、进修学习、参加会议、合作工作或技术谈判、验收设备的代表团和个人,在回国后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文献资料造册交局外事司转情报所保管;情报所负责及时编目,开架提供各方面使用,原代表团或个人使用享有优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交出文献资料。
4.鼓励科技人员根据《对外交换科技书刊等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国外进行文献资料交换;凡由单位提供书刊资料、报销邮费换回和索得的文献资料,应交情报部门统一管理;情报部门负责为原交换者提供复印副本。
5.在自费个人交往中,获取的国外文献资料,如本人愿意向情报所提供复制副本的机会,应视文献资料的价值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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