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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4)中劳锅字第15号
  • 【发布日期】1964-04-13
  • 【生效日期】1964-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64)中劳锅字第15号1964年4月13日)

各地在锅炉登记工作中,按照锅炉安全规程和登记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对于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逐台进行了审查鉴定工作,对于其中一部分有严重缺陷而又无修理价值的锅炉批准予以报废,对于防止锅炉设备爆炸事故,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具体处理锅炉报废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报废锅炉采取了不够慎重的做法,既没有作出明确的技术结论,也没有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轻率地加以报废。有的企业为要提前更新设备,将没有严重缺陷的锅炉,也申请报废。为了正确处理锅炉报废的问题,既保证锅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又防止浪费国家资财,以避免再发生将不应该报废的锅炉报废,而应该报废的却不予报废的现象,现将锅炉报废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各地在锅炉登记过程中,对于锅炉报废的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不能轻率从事。对有缺陷的锅炉,既要符合安全要求,又节约的精神处理,即:经过修理能够继续使用的,要尽量修理使用,能降压使用的降压使用;对于确实无修理价值或经过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锅炉,应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作出明确的不能使用的技术结论,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审查批准后,才能报废,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转报劳动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出锅炉报废的条件和审批手续的规定,在本地区试行,同时报劳动部备案。

二、为了统一锅炉报废的计算口径,现规定:
凡是不能承受原来工作压力,把工作压力降低到等于或小于零点七表大气压的锅炉,或者根本不能承受工作压力的锅炉,都作为报废论,如果把锅炉原来的工作压力降低到大于零点七表大气压使用的锅炉,则不应算报废。请你们按照这个口径,把一九六二年一月以来到今年三月底,报废的锅炉情况(包括台数、炉型、蒸发量、用途以及报废原因等,下同),简单扼要地整理一份资料,于今年六月中旬报送我部锅炉安全监察局。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报废的情况,应当定期报我部锅炉安全监察局,正在进行锅炉登记工作的地区每季度报一次(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的地区每年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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