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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西安发布控烟草案 倡导5月31日停止吸烟一天-
  • 【发布单位】作者:肖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0-27 08:53: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商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西安发布控烟草案 倡导5月31日停止吸烟一天-

昨天(10月26日),西安市法制办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其中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倡导5月31日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草案规定,西安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经营服务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经营服务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草案第九条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草案还规定,这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对在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可报案

草案中对于控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义务也明确提出,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和烟草广告;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同时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此外,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中还将设立戒烟门诊专门列出,其中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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