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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5
  • 【生效日期】2003-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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