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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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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7-25 1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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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对2006年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提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稿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一是调整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定价权限的其他部门。

二是完善了成本监审的必经程序,包括书面通知经营者、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初审、开展成本实地审核、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出具报告等。

三是完善了定价成本构成和审核标准,包括核定定价成本的原则,定价成本的构成、主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以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等。

四是鼓励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五是明确推进成本信息公开,提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六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

七是建立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对于没有正式营业或正式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于不具备成本监审的基本条件,不进行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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