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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要遏制宗教商业化-
  • 【发布单位】作者:张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9-08 08:33: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要遏制宗教商业化-

记者7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已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据了解,遏制宗教商业化是此次修订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送审稿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其财产和收入;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

对于宗教财产权属也在送审稿中予以明确。据介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为了与现行法律相衔接,送审稿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此外,此次条例修订还关注了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等问题。例如,送审稿第三条增加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等的活动,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增加规定:涉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禁止含有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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