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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出租车管理办法执行18年后废止 沦为“僵尸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黄海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3-22 09:02: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租车管理办法执行18年后废止 沦为“僵尸办法”-

昨天,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此,执行了18年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正式被废止。


关注

部分规定与新需求脱节

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应符合相应资质,经营者以及驾驶员在服务中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出租车服务中产生的投诉和纠纷进行明确规定。

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由于该政策提到经营权可以“买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出租车行业才出现了天价“牌照费”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牌照费”的存在是出租车“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办法的部分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如该办法只规定了“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目前显然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多年来沦为“僵尸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京华时报记者介绍,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导城市客运发展的职责归属于原建设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但出租汽车管理又是地方事权,各地根据出租汽车发展的实际,在体制上或交给交通部门、或交给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办法。实践上,该办法在出租汽车管理上发挥的作用有限。

随着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自应告终。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业内所说的16号令),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该规定规范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权管理、新增了预约出租汽车、强化了出租汽车服务等内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然而“份子钱”争议表明,尽管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但类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章并未全“僵”。现实层面上,如何让“被废止”文件彻底报废,考验着城市管理部门。

追问

意在为出租车改革做准备?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刚结束的全国“两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目前两文件还在修改阶段,争取尽快出台。

此次《办法》废止,与两个文件的出台有怎样的关系呢?王浩认为,原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应在职责调整或交通运输部出台新的部令时及时废止。交通运输部16号令发布后,为各地进行出租车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办法》原有的作用基本丧失。考虑文件的废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废除《办法》,应属于程序性的文件废止,“与两个文件出台关系不太大”。

“份子钱”“牌照费”如何改?

记者注意到,交通部发布的16号令首次提出了出租车经营权需设定期限。“出租车经营权由无限期改为有限期,这是很大的进步。”王浩表示,出租车企业从各地交通管理机构获得经营权后,无限期使用,这可能使得企业长期依此收取承包费,进而造成竞争力不足服务意识差。

王浩告诉记者,本轮将改革经营权管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

意见》在提出经营权需设定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逐步将出租车经营权由“有偿”转为“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份子钱”制度也将全面改革,天价“牌照费”的问题未来将逐步得到解决。(新华社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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