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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规范水上交通安全 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9-01 19:33: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规范水上交通安全 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船长的职责: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根据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船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安排人员值守。

此外,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安全、文明驾驶,不得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不得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值班作业,不得疲劳驾驶或者疲劳作业。否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条例指出,船长在船舶遇险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自救;决定弃船时,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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