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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拟出台条例:损坏历史建筑 最高罚五倍房价-
  • 【发布单位】作者:郑佳欣 苑程昊 曾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29 14:41: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拟出台条例:损坏历史建筑 最高罚五倍房价-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订稿”)28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稿建立普查前置程序,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或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从源头控制城乡建设项目对保护对象的误拆。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损坏、拆除历史建筑的,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修缮费用政府补助不低于两成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强在作报告时指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认为,此前一审稿中规定的“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不低于征收地块内其他房屋市场价格的105%”的补偿标准过低。按照目前广州市的做法是,旧城区范围即老六区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同一地块内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

据此,修订稿中作了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给予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120%的补偿。”

一审稿时规定,私人历史建筑的修缮的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80%,政府补助20%。有意见认为,对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进行补助情况非常复杂,不应规定所有情况下政府出20%,个人出80%,应当根据保护责任人以及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决定。新修订的草案中作了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得低于修缮费用的20%。”

修订稿设立了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拆除审查制度。片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先经批准,方可拆除。为了保证历史建筑“不能倒”,并且“维护好”,修订稿明确对历史建筑应建立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进行修缮。

未完成普查不得征地

有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草案修改建议稿有关房屋征收前的普查规定没有考虑普查结论过期的情形,为避免错误征收或错误拆除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修订稿增加了这样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五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此外,修订稿创设了预先保护机制和法律责任。其中规定了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后,预先保护期间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修订稿创设对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处罚,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违法处罚规定

●为了严惩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修订稿对未按规定使用、保养、修缮建(构)筑物,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损毁等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查处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对损坏、拆除历史建筑的,处以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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