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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武汉将实施新规 填湖最高可罚50万且须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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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4-28 10:1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将实施新规 填湖最高可罚50万且须恢复原状-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责任体系;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泊保护工作情况,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等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涉及湖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应当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些都是新修订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规定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

完善湖泊保护体制机制

为实现湖泊长效管理,新修订的条例增加规定,明确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负总责;区人民政府是辖区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新修订的条例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与湖泊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为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湖泊保护中的相应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总责;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核查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绿化部门负责湖泊绿化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城管部门负责控制违法建设、环境卫生管理等。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湖泊权属单位以及在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负责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和利用湖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湖泊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建立湖泊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对因湖泊保护造成其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定期公布执法治理情况

为保障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权利,加强湖泊保护的社会监督,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市水务主管部门建立湖泊档案,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泊保护工作情况,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等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社会公众以志愿者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湖泊保护活动。同时明确,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将涉湖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司法途径解决破坏湖泊的内容,明确对污染湖泊、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条例设定了湖泊保护规划红线制度,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在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湖泊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且修改后的湖泊水域和水质保护目标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

严格控制占用水域行为

近年来,群众对填湖、占湖行为极为反感。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武汉市有关部门指出,占用湖泊是指利用湖床、水体或者水体上方一定高度空间,从事跨湖、穿湖、临湖的建设活动,如在湖面建桥、在湖底铺设管网以及修建临湖的码头、渡口等工程设施。

为了加强对湖泊形态的保护,按照从严管理、从紧审批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对占用湖泊水域作了更为严格、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除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占用湖泊水域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湖泊周边居(村)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作出占用湖泊水域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对经批准占用湖泊作出了规定。经批准占用湖泊的,应当先等量等效还补占用的面积,再实施经批准的占用湖泊行为;针对因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湖泊,在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许可要求对占用部分恢复原状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付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新修订的条例还加大了对侵害湖泊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填占湖泊及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将原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五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并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控制和减少湖泊污染的内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在湖泊水域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对湖泊养殖也作出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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