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将实施新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顾时宏 黄宏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8 10:58: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将实施新办法-

    记者从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下简称《办法》),并与海关、商务、林业部门联合发布2005年第4号公告,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将按国际标准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确保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

据了解,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制定了《办法》,《办法》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关出口企业、公司,要及时与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措施,及时调整,主动适应,遵守规定,严格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证货物顺利出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