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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首部网络交易地方规定出台 强迫买家给好评可罚两万-
  • 【发布单位】作者:林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3-25 18:45: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羊城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首部网络交易地方规定出台 强迫买家给好评可罚两万-

网络交易,属于“非见面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容易导致贩假售假易、消费维权难。不少网友都会遇到这些情况:网店里挂着的商品标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一问却“没货”;买到不称心的商品,给卖家“中评”或“差评”,卖家便打来电话纠缠甚至威胁,要求改为“好评”……以上行为,今后将有所约束。近日,国内出台的首部网络交易政府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如果卖家再强迫买家改好评,最高或面临2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由于淘宝注册地在杭州,因此杭州的“暂行办法”其实对淘宝卖家有普遍约束力。

网店也要公开营业执照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如果发生纠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交易交流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处理网络消费争议的凭据。

不得强迫买家改评价

网店作弊手段层出不穷。网购商品前,人们经常会点开其他顾客的评价作参考,但好评都是真的吗?

不少网友都反映,在网购后给出中评或差评后,会遭遇店主骚扰。《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示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促销期间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商品售完时,应当即时明示。

发布促销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误导消费者,或者在促销期间任意变更促销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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