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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8类民告官案件被诉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 【发布单位】作者:齐雷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1-11 11:34: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8类民告官案件被诉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

近年来,群众“告官不见官”问题广受诟病,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等8类“民告官”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河北这一办法规定,“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8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河北这一办法明确了“谁承办被诉行政行为、谁负责行政应诉”的原则。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办理。应诉行政机关或机构不明确的,法制工作机构可指定,必要时提出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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