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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公民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母 如要改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1-02 10:38: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公民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母 如要改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记者从11月1日上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要更改姓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这件全称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鉴于有的少数民族公民名字中没有姓氏,不存在姓氏选取问题,该立法解释特别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相应立法解释。

据悉,该立法解释系应最高人民法院之请求而作出,目的是要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领域首次作出立法解释,充分展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强化法律解释工作方面的积极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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