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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继续审议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规定草案-明确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限-
  • 【发布单位】作者:范天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20 09:56: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继续审议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规定草案-明确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限-

“一府两院”拟任命人员若是被举报存在问题,调查结果或将在提请机关调查处理后十日内,书面反馈给任免工作机构。19日上午,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对拟任命人员举报的处理结果反馈时限。


按照草案修改稿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涉及拟任命人员存在的问题,由任免工作机构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提请机关应当在其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对实名举报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提请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调查处理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与监督法和安徽省监督条例相衔接,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根据市县调研意见,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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