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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打造透明财政 预算法三审稿“铁腕”细化预决算公开-
  • 【发布单位】作者:高立 韩洁 程士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2 09:13: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打造透明财政 预算法三审稿“铁腕”细化预决算公开-

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时隔近两年再次启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对财政预决算公开做出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规定,显示出我国打造透明财政的决心。


此次提交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社会公众特别关心的内容。”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说,同样是教育经费,有的是用在学生身上的直接教育经费,比如购买教育设施、教师工资等,有的是用于教育厅局的教育管理经费。要防止教育管理经费过于膨胀,把更多的钱用于与公众直接相关的方面。

蒋洪认为,这次三审稿明确提出对机关运行经费予以特别说明,使这部分经费更加透明,是管理的需要,也顺应了民众的期待。

“政府花钱和社会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现在老百姓也非常关心财政的事情,比如政府花在教育上的钱有多少,具体花在哪里,是不是花得有效率。打造透明财政,关键是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与此前二审稿“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模糊表述不同,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公开的具体时限,增强了约束性,有助于推进财政信息的公开透明。

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在明确公开具体时限的同时,此次修正案草案还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预算公开越细化,意味着财政公开的力度越大。公开力度越大,就能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政府简政放权。

“财政信息公开应该越细化越好。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该细致地向社会公开。”杨志勇说。

杨志勇提醒,现在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要在保密法中做出具体的规定。否则可能会成为一些部门不愿公开的挡箭牌。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推进财政信息公开,一方面是要保证数据的充分披露,确保足够的信息含量,另一方面是要规范信息公开的格式,确保公布的数据是可比的。

“现在我国财政信息的公开仍缺乏统一的标准。有些单位公开的多,有些单位公开的就比较少。各地财政公开的程度差距也比较大。”张斌说。

杨志勇则表示,预算应该和政府的职能和任务相衔接。预算公开只有数字还不够,还要附加很多的说明材料,做到真正有效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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