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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03 11:00: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处理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建议明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赵少华委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到,有的省份法院近三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30%左右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要继续打诉讼官司的。

“这个数字是比较大的。”赵少华说,经过行政复议后,还有30%要继续打诉讼官司,说明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太高,民众对其信任度不够。主要原因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这就意味着,复议机关维持决定就不会当被告,改变决定则可能当被告。趋利避害的心理会使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渐渐成为一种习惯,从而导致行政复议真正解决纠纷的比例比较低,使原告继续打诉讼官司。

史莲喜委员建议明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其理由是,实践中经复议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都以原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这样就为复议机关逃避司法审查、不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制度打开了口子。作出上述修改能够促使其依法履行复议的职责,这一修改应与行政复议法的下一步修改相衔接。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建议在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清晰界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现在的行政复议现状非常令人堪忧。”李大进说,行政复议大都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不能很好地维护老百姓的权利。如果行政复议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建议把行政复议机关也作为被诉对象。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就要承担复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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