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三审-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22 07:47: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三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之前,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对该法修改进行了两次审议。


在本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针对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针对网络交易,草案修改后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可请求“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须承担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