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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艾滋病患者拟禁入浴池-
  • 【发布单位】作者:温如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12 15:25: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法制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艾滋病患者拟禁入浴池-

今天(12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沐浴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 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沐浴场所应悬挂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标志。


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办法对沐浴企业提出要有企业名称、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投诉电话等基本要求,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并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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