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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规范签证管理使不该进者进不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界定非法居留四种情形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晓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23 08:52: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规范签证管理使不该进者进不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界定非法居留四种情形

我国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86年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公布、其间又经过国务院两次修订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关于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的规定也需要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进行修改。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对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出规定。”7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制定该条例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考虑的,一是要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维护国家安全与便利外国人入境出境的关系,既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加强相关审核措施,使不该进的人进不来,需要管的人管得住,又要为正常人员往来提供必要的便利。

服务与管理并重为原则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九条,从总则、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停留居留管理、调查和遣返、附则这五方面来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

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条例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为贯彻这一原则,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8类签证调整为12类

经过两次修改的实施细则,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

由于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问题就出现了:同样持L字签证的人员,既可能是旅游,也可能是探亲,还可能是处理私人事务,签证类别与入境事由的对应性不强,不利于外国人入境后的服务和管理。

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新调整为F、L、M、Q、S字签证,其中M字签证指的是商业贸易活动,同时增加了一个R字签证,这样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由于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海外华人提出,希望给予海外华人更多的出境入境便利。为此,条例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

同时,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华,条例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今后,凡是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的外国人,可以申请R字签证,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境出境便利。

单位可申请核实外国人身份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认为,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外国人身份信息核实服务,也体现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

“此规定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出入境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这位负责人也表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单位的核实申请,应当出具国籍等身份情况是否属实的核实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外国人个人信息,做到规范信息核实行为,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四种情形可认定为非法居留

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为打击上述“三非”,条例规定,一是要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

二是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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