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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幼女受性侵事件屡被曝光调查显示-92.17%的人者呼吁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 【发布单位】作者:廉颖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29 13:30: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幼女受性侵事件屡被曝光调查显示-92.17%的人者呼吁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

在海南万宁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一案被曝光后,媒体又接连报道了几起幼女受性侵案件。


每一起幼女受性侵案,都会引发一轮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大讨论。2008年的贵州习水案、浙江临海案,2009年的福建安溪案,2010年云南曲靖案等,则是嫖宿幼女罪的典型案例。

1997年,嫖宿幼女罪从刑法的强奸罪中单列出来;至今,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设置争议不断。

随着幼女受性侵事件被曝光的数量逐年增加,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也不断增强。因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罚得不够重、震慑力不够,是公众认为应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幼女没有完全的性同意能力,所以幼女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不违背其意志,同时还造成了幼女的污名化问题。

《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联合搜狐网对“如何看待废除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在线调查。

91.31%的人: 嫖宿幼女罪并未减少性侵事件

在此次的在线调查中,对于“你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有63.03%的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与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其自愿与否都是强奸。嫖宿 作为一种性交易需要双方自愿,而幼女的自愿并无法律效力,因为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处分能力;同时在嫖宿幼女罪中,14岁以下的幼女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这是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

另有36.07%的人认为,从量刑上看,强奸罪起点3年,最高判死刑;嫖宿幼女罪起点5年,最高15年。初看嫖宿幼女罪重,但如果要严惩强奸幼女者,嫖宿幼女罪则无能为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幼女,轻罪重判。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远重于奸淫幼女之强奸罪的3年最低法定刑。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讲,嫖宿相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幼女进行奸淫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还是要轻一点。

“现在公众认为嫖宿幼女是对幼女污名化,甚至于理解为纵容这种犯罪行为,并不妥当。任何一个罪名都是对于犯罪行为否定和对于犯罪人的谴责,而不是污名或者谴责被害人。”曲新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则表示,我们不否认当时的立法初衷,但是16年的运行实践已经表明,现在其负面价值高于它的正面价值,这个罪名本身就有一个污名化问题。

对于“你比较赞同以下哪个观点”这一问题,有91.31%的人认为,“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起到遏制不法分子对“幼女”侵害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强制幼女卖淫的恶劣行径,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把处女之身标价数千万;

8.69%的人认为,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对幼女的保护,其起刑点比强奸罪还高。如果嫖宿的是成年人,只是一般嫖娼行为,只能给予治安处罚,所以没必要废除。

“我想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我国立法上偏重于秩序优于权利保护。但是对幼儿我们一定要注意,对他们的权利保护一定要优于风化秩序管理保护。现在把嫖宿幼女罪拿出来,就是想要强化风化管理秩序。但是,这个时候就忘记了幼儿的权利保护应该优于风化管理秩序。”屈学武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62.02%的人: 嫖宿幼女罪本身便自相矛盾

“你认为嫖宿幼女罪在设置上是否有缺陷?”

37.98%的人认为有,嫖宿幼女罪“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有限;

62.02%的人认为,幼女并不具备性自主权,但嫖宿幼女罪的设置将幼女视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与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其自愿与否都是强奸。因此,嫖宿幼女罪本身便自相矛盾。

“从刑法本身看,嫖宿幼女罪以承认幼女有处理自己性权利的法定意思表示能力为前提,这直接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能力认定标准相抵触,造成立法体例上的法条竞合,导致了刑法逻辑体系的混乱,甚至自相矛盾。”北京律师吕孝权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你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就会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吗?”

对于这一问题,81.99%的人认为会。若废除,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这对那些有“买处”想法的人可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18.01%的人认为不会。幼女频遭猥亵、强奸,与嫖宿幼女罪本身并无直接联系,主要还是家长和学校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同时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曲新久表示,嫖宿幼女类性侵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不良之风气,学校教育功能合理和不合理的退化,特别是父母、监护人、家庭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等等。

“你认为要怎么做以减少幼女受性侵案的发生?”

92.17%的人认为,对性侵幼女零容忍,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以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7.83%的人认为,提高防范意识,增加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率和惩罚率,远远要比单纯的重刑威慑成效要更为显著。

“可以说,取消嫖宿幼女罪是可以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尽管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个罪名从公众的角度上看似乎是轻缓了被告人的责任,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若是取消这一个罪名,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因为强奸罪起刑点是3年,比嫖宿幼女罪要低2年。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对于此类‘买春’者,反而会轻判不少。”曲新久说。

屈学武表示,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幼女被法律标签上了卖淫女这种身份。所以有很多幼女精神失常,有的是数度轻生,最轻一点的是难以就学。我们在这里轻飘飘地说,这对她们而言是最轻的伤害,但是对失学儿童本人而言就是天大的事。我觉得,我们已经到了需要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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