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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吉林拟制定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未及时发布水情信息致损失应担责
  • 【发布单位】作者:张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07 10:43: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吉林拟制定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未及时发布水情信息致损失应担责

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吉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恩会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吉林省虽为非水网地区,但国境河流长度位居全国第二;国境河流通航里程位居全国第三位,发展水路交通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推动图们江地区开发开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水路交通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压力不断增大。”李恩会介绍,对水陆交通重视不够,尤其是县乡政府对水陆交通安全投入不足;河流、港口岸线等水路交通资源缺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养殖、挖沙以及通航河流上建设工程导致的断航、碍航问题日趋严重;乡镇船舶、渡口和水上漂流的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严重。

“国家出台的水路交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沿海和水网发达地区,在吉林省缺乏针对性。”李恩会说,草案依据相关上位法,参考贵州、山西、山东、安徽等省市的地方立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草案共7章43条,分别在水路运输、港口、航道和水路交通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港口资源保护上,草案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保证资金投入,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港口岸线使用人未经批准更改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养护资金的投入。在通航河流的桥梁上,设置桥涵标志和河段航标。对于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赔偿损失并按期恢复通航。

安全管理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李恩会说,草案规定了政府、水域管理者、经营者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相关规定立足于吉林省实际,如禁止船舶在主航道抛锚度过冰封期。

针对吉林省多数游乐船舶长度小于5米,而国家对此类船舶没有检验标准,安全没有保障的实际,草案规定,该类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并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航行。

吉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锋在作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建议增加条款: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挖取泥土沙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作业,事前须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对草案第四章,王锋认为涉及航道建设规定多,建议适当增加航道管理和保障航道安全方面的措施。

王锋建议,为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草案应规定,为他人提供专业驾驶服务的船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依法取得海事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方可上岗。

近年来,吉林省某些水库加大或者减少水流时,因未提前向社会告知,致使发生多起水上安全事故。对此,王锋建议应建立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单位的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否则,若造成人员伤亡和船舶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同时,王锋说,草案相关条款的处罚规定偏轻,建议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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