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不得滥用-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2-09 10:13: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不得滥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日前施行。最高检要求,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出了6个原则性的要求:检察机关开展查询工作要“依法、客观、及时、便利”;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以保证查询结果得到正当、有效的应用;检察机关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人民检察院依据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