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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申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22 15:20: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5月22日,宁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违反此条规定的,可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房屋不得出租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非住宅房屋以隔间、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租赁的,“每一隔间”、“每一柜台”、“每一摊位”均视为“一套”,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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