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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程序正义重在公正执法-——写在新修改的两大诉讼法施行之际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31 07:38: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程序正义重在公正执法-——写在新修改的两大诉讼法施行之际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即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修法来之不易,强化人权保障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新法实施,你们准备好了吗

伴随着新诉讼法的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步伐也越发频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对实施刑诉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庭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变相肉刑都属刑讯逼供行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法院院长签发出庭令可强制证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新刑诉法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公安部全面修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明确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首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对虚假诉讼和恶意逃避执行将适用新民诉法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都通过专题电视电话讲座等方式组织培训政法干警,知晓诉讼法的新变化,掌握办理案件的新规程,为法律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坚守程序正义,排除法外干扰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已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江华在1981年12月7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读起来依然振聋发聩——“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制定的法律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等于无法。”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独立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值得所有人尊重。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直言:“办案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不照顾‘面子’,所谓的地方部门利益,都不能成为办冤错案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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