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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规定清真食品不”清真”最高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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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12-05 15:14: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沈阳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规定清真食品不”清真”最高三倍罚款-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了解到,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其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的,最高将受到三倍罚款。


今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扶持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建立清真食品储备等内容;针对伪劣假冒清真食品等行为,明确将予以严格处罚。其中,企业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以上的,将最高受到三倍罚款。

昨天,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服务业委员会、省卫生厅召开联合会议,研究各部门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据介绍,今后辽宁省将进一步依法强化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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