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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拟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高铁等重大工程受严密监测-
  • 【发布单位】作者:刘华宾 曹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21 15:39: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拟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高铁等重大工程受严密监测-

今后,轨道交通、高铁、越江隧道等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将有更严密的地面沉降监测、控制和管理。11月20日上午,《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七次会议一审审议,草案规定,本市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将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定期联测,避免和减少地面沉降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的影响。


地下水过量开采是造成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合理开采地下水成为控制地面沉降的基础性条件。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控制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相结合,明确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年度开采总量;规定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除战备、应急备用、优质饮用水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地下水。

人工回灌是防治地面沉降的有效手段。《条例》草案明确,地下水开采运营单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计划实施回灌作业。市供水管理处可与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协商约定超出回灌义务的地下水回灌量。回灌井的回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采灌井的回灌费用中相当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据了解,2011年与2005年相比,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立方米,压缩幅度达82%。

随着城市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兴建,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成为影响本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明确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其中,开挖深度为7米至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分区评估报告,对开挖深度在15米以上的深基坑,必须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特定的评估报告。

轨道交通、高铁、高架道路、越江隧道等重大市政工程中,地面不均匀沉降是影响和危害这些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对此,《条例》草案做了两方面规定: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定期进行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联测,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供给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作为安全运行的指导与参考;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将日常监测数据定期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便于管理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信息,更好地采取防治措施。

《条例》草案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标准。(来源: 东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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