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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出台环保过错问责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张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20 17:00: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出台环保过错问责办法-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广西日前出台环保过错问责办法,内容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


根据最新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在从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对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办法》规定,因履行职责不当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相关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负责人称,根据《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应当给予辞退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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