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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省相关部门建言旅游立法 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
  • 【发布单位】作者:韩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08 11:04: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省相关部门建言旅游立法 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立法调研组近日赴青海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开展立法调研。


调研组在听取青海省旅游局关于青海省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汇报后,就旅游法草案征求了青海省相关部门及旅游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人员认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化服务业。在旅游立法中,一方面要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提升旅游发展质量,使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另一方面,要明确旅游产业的战略地位,强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规划建设、品牌打造、宣传推介、市场监管、人才培训等职能,扶持培育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和新业态,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使旅游产业真正体现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功能和作用。

旅游项目和景区建设普遍具有投入大、周期长、收益慢等特点,投入不足是制约旅游业发展的难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与会人员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内容,切实将民间资本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全方位进入旅游业,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旅游投资难度大的问题,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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