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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改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邹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08:53: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改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对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予以明确,有望改变再审案件一律中止执行的情况。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上述即便进入再审程序亦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中止执行可能使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样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权过大,可能不该中止的中止了,或者该中止的没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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