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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10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3 16:25: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10月1日施行-

根据四川省政府令,《四川省建筑工程监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而未委托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根据《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未经注册从事监理活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将被处以3万元和两万元的罚款。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而未委托,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甚至终身不准从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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