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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精神卫生法草案就精神障碍鉴定性质和程序作出调整-
  • 【发布单位】作者:胡浩 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08:51: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精神卫生法草案就精神障碍鉴定性质和程序作出调整-

精神卫生法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同时,对鉴定程序作出调整,并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合法权利。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此外,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不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意见,草案作出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并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为保障患者权利,草案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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