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拟出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13 15:23: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拟出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强行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强行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等六类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将依法所得分配给会员或者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未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或者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批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