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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湖泊保护条例》10月1日实行-
  • 【发布单位】作者:张瑞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11 11:1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湖泊保护条例》10月1日实行-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呼唤16年之久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终于出台,将于10月1日实行。这是湖北首部湖泊保护条例,8项制度创新明确了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范围,对填湖造地等10项“明令禁止”行为将依法罚款处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设计的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保护优先的问题,在湖泊的管理利用保护上要做到保护优先。为了保障保护优先,《条例》在八个方面实行了一些制度创新,比如说对湖泊实行保护的名录制度,给每一个湖泊建立档案。

之前湖泊保护基本上是各个部门“九龙治水”,这是湖泊保护的难点,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了湖泊保护要实行首长负责制,将纳入各地政府一把手的考核体系;同时各个部门管理上,确定了水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可以说从制度上解决了各部门互相推诿的问题。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确定实行公众参与、举报、奖励的制度。《条例》明确指出,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每个人都有权利来保护湖泊,每个人也都有义务对损害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

2012年4月,沙湖填湖建房、建公园的新闻曾引起舆论强烈反响,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填湖建房、围湖养殖、水污染等现象,《条例》明确制定了“十项禁止”,针对在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无关的建筑物,填湖建房、围湖养殖等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填湖建公园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首先要责令恢复原状,然后要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围湖养殖这类会危害湖泊的经济行为,首先责令它恢复原状,没收它的违法所得,此外还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而对武汉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山塘等水污染行为,《条例》也明确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留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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