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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审议-
  • 【发布单位】作者:邓红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4 15:21: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审议-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四个主要部门,卫生、商务、城市管理、公安、畜牧等五个次要部门共同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就会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有可能造成谁都可以管,谁都又有理由不管。这种管理方式不改变,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就难以奏效。”6月3日,一提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6月1日分组审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时的情绪,部分组成人员用“你争我抢”、“争议异常激烈”来形容。


而过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地方法规时,大都是按排序发言,畅谈自己的观点,可以说是“井然有序”。

4个省人大常委抢着发言

“这里面缺少了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消费者购买了问题食品如何投诉?小作坊还好办一点,因为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流动摊贩就不好找了,今天在这里,明天还不知在哪里?”6月1日,会议一开始,《法制日报》记者看到,在第一组的会议现场,就有4个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抢着发言,刘建功抢过话语权说。

“应该增加一个规定,消费者向摊贩索取票据或消费证明。发生食品安全纠纷以后,投诉和索赔也有据可查。”刘建功建议说。

刘建功发言的话音一落,孔令晨就接上了话头。孔令晨正发着言,常振义就插上了话。

与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这个话题用了会议近三分之二的时间,下面还有两项议程待审议,会议主持人不得不幽默地说:“大家发言都很积极,这才是一审,今后还有二审。大家是不是在二审再继续发表审议意见?”

“食品摊贩不仅数量多,且流动性大,存在问题较多。如何既管得住,又管得好,十分考验立法工作者和政府部门的智慧。”会后,仍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谈论这个话题。

监管出现真空就会发生问题

“按照草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看似明确的监管分工,实际上并不能涵盖小作坊和小摊贩的食品种类和监管范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蔡得龙说,对于职责明确的职能部门无法推脱,而对于职责模糊的,他们就是能不管的尽量不管。各个部门无利可图时,都有不管的理由,但是如果可以处以罚款时,又都有处罚的依据。这就形成了管理部门之间的交叉,也是极容易形成监管的真空。

“草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小作坊,可是‘现做现卖’的又不归他们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那么什么是餐饮类食品摊贩?我不是烹饪的,我是凉拌的、我是调制的,归谁管?”赵忠远在发言时说,多头管理就存在分段多、交叉多,自然而然就接口多,接口多就造成管理的模糊地带多,也就对极容易发生食品安全的小作坊、小摊贩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高汉青在审议时说,她最近对郑州市学校周围食品摊贩进行调研发现,大多数摊贩的小食品都卖给孩子。这些食品摊贩没有许可证,也没有备案证明、健康证明。卖的小食品还很不卫生,有部分食品甚至添加违禁添加剂。更让她忧心的是,这些食品摊贩每天都在校门口出没,但是她没有发现一家职能部门对此进行管理。

赵忠远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作废,原来归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没有了,《食品安全法》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管理,在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一直是管理的空白,哪个部门现在都有不管的理由,因此,制定这个法规是迫在眉睫。

在对食品小摊贩是不是重罚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存在争议。

“草案对处罚问题规定得太轻!”董广安举例说,如果一个食品摊贩既没有向政府部门备案,也没有提供其身体的健康证明,甚至提供的食品都不合格,他已经对消费者构成危害,甚至构成违法。但是,在罚款方面,政府部门只能对他处以50元~500元的罚款。这样的罚款数额对食品摊贩很难起到监管作用。

但是,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小作坊、小摊贩大部分是下岗职工或者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本身就没有多少收入,也只是推个车挣个辛苦钱,不能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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