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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立法为校车画出“安全线”-——聚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11 10:44: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立法为校车画出“安全线”-——聚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从制度的顶层设计打造“移动的安全校舍”,努力保障校车安全,为孩子们上下学画出了“安全线”。


校车在非高速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校车是孩子们“移动的校舍”,控制好行驶的速度非常关键。为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对校车时速的限制,考虑到了中国道路交通的各种状况,根据道路交通不同状况区分了高速公路、一般道路和特殊道路的通行时速限制。这是科学合理的区分。

为了保证学生安全,特别是针对我国中西部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条例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同时,条例为了保证校车车况良好适行,以及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还规定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每年都要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审验。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说,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只有企业和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条例规定,个体经营者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这是考虑到农村校车服务企业较少,采取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措施,把个体经营者也纳入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赵晓光说,在立法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地方个体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在统一组织下提供校车服务。有些地方个体运输者和学校、家长联合签署协议,县级政府还为每辆校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赵晓光说,个体经营者不允许擅自提供校车服务、招揽学生。条例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设置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对校车的安全运行也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 不避让将罚款200元

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据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赞成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认为:“这是对绝大多数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是对国际惯例的认可。孩子们在道路交通中是弱势群体,必须保护。”

条例对校车通行优先权特别是社会车辆避让校车规定得比较具体,“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当然,条例对校车的安全行驶也有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王敬波说:“校车优先通行不是一个简单条文,而是一种导向,树立了儿童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

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比一般驾驶人更为严格

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也经过了反复讨论。“有的意见认为,如果规定太严,司机就不好找,尤其是农村地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会更难找。但多数意见都认为,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客车的条件,而且要比这些条件更严格一些才行。”这位负责人说。

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认为,应强调驾驶人热爱教育事业而且品行端正。他说:“因为校车不仅仅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一个流动教室,是一个教育场所,驾驶员有义务和责任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

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使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要求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在制定我国的校车安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安全,又要经济适用。

校车要配备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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