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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将受到法律制裁-
  • 【发布单位】作者:汪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9-23 14:07: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将受到法律制裁-

《辽宁省水文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影响水文测报工作正常开展等突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辽宁省水文条例》7月29日由辽宁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违反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相关责任方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文工作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每年的汛期和干旱发生时,相关部门所做的重要决策都是依靠水文部门的信息预报,稍有不慎将会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水文部门还承担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段面的水量、水质动态监测、评价职责,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老百姓的日常用水安全。

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王保泽说:“我国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水文事业发展缺乏法律支撑的困难,在2007年6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差异较大,所以亟须出台适合本省的水文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辽宁水文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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