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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宜春市
  • 【发布文号】宜府发〔2003〕31号
  • 【发布日期】2003-07-18
  • 【生效日期】2003-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纳入工作安排范围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转业士官在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后,也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负责安置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经安置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安置工作机构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并由安置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填发《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申请人凭证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助费,转业士官凭证同时领取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当地安置工作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第三章 自谋职业补助费发放标准

第七条 市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义务服役期间,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6000元,两年共计补助人民币12000元。义务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继续服役的,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1000元,直至退出现役。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000元。

第八条 各县(市、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和转业士官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安置补助经费筹措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征收有偿转移安置费。

第十一条 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资金。

第五章 安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给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业务开支。

第六章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免收首次注册登记、办证费,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并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免收办证费。

第十六条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发[20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03]1号)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进行了城镇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他们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伤残军人的,除享受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市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一律转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劳动保障和退伍安置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搞好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不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退出现役的士兵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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