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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9 10:00: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其中,法律还规定:“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根据这次修改,团职及以下的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了五岁。

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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