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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4 14:09: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根据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将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不仅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还应当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充实了有关预备役军官培训的规定。要求“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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