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通过地方立法严惩单位负责人授意作假账-
  • 【发布单位】作者:范春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06 11:30: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通过地方立法严惩单位负责人授意作假账-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5日正式发布公告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中的新规定。


当前,一些地方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屡见不鲜,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出现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为此,辽宁省这部地方性法规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记者还注意到,《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共计8章37条,在第7章“法律责任”一节中,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会计事项上的“造假”施以严厉惩罚。根据其规定:“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造假”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部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