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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立法规定未经许可严禁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
  • 【发布单位】作者:程士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28 09:08: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立法规定未经许可严禁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

记者从27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获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在未获得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安徽省广播电视事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急需管理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地下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设施被破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新媒体的大量出现等。条例的制定,明确了管理、规范的措施,对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本条例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条例对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资质、播出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许可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节目。另外,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应当在节目开播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材料。

条例还规定,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该条例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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