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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涉及群体利益"等一审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案-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1-14 09:29: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涉及群体利益"等一审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案-

最高法院13日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等法院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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