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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征信中心法律地位将明确 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0-13 14:12: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征信中心法律地位将明确 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经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征信中心报送其客户的信用信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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