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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立法规范“三无”港口-
  • 【发布单位】作者:程士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7-01 09:06: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立法规范“三无”港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港口条例》,针对一些地方港口存在的“无批建手续、无经营许可、无序竞争”现象进行了规范,有助于安徽省港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介绍,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港口缺乏长远规划,“三无”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方随意建设码头成为“顽疾”。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条例》的制定,明确将港口发展纳入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建设,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有利于促进安徽省港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条例》对地方政府在港口发展中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港口规划和建设、港口岸线管理、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等原则,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防止囤积港口岸线的不法行为,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非深水岸线使用权。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经营人信用档案,记录其信用情况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等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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