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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张宗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10:46: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修法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为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22日下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国家保密局的规章制定权。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技术标准。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草案还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明确了相关的调查权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中的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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