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01 11:15: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有了上限 新规定今起实施-
从4月1日开始,随着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曾经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交通罚款高额滞纳金将正式被丢到“爪哇国”,成为历史的尘埃。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亮点频现,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罚款区区百元而交滞纳金上万的现象再也不会出现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3月3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
天价滞纳金曾令人瞠目结舌
有关于交通罚款出现高额滞纳金的情况,近些年来不断见诸报端。
2008年10月9日16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与花园路交叉路口,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一辆超载的自卸车,交警查看自卸车驾驶员邱某驾驶证时发现,邱某驾驶证年审记录到2005年6月。3年来,邱某因交通违法被查处126次,其中有74次交通违法罚款4060元,按照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粗略估计罚款加滞纳金共计8万余元。
2008年12月15日,徐某到吉林市交警支队对驾驶证进行年检,拿到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通知单时,徐某瞠目结舌,罚款金额加滞纳金合计44725元。原来,3年前,徐某替老板开车往长春送货,“当时确实有违法,可现在一下子翻了不知多少倍。”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设定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然而,由于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划定上限体现人性化执法精神
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交通罚款产生的滞纳金上限作出限定。
为解决高额滞纳金这一问题,公安部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订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
“我们把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对该条规定的意见占意见总数的一半,82%的人赞成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不少专家认为,在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滞纳金作出上限规定的情况下,公安部能够率先作出规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虽然仅仅是在原有条文上增加了短短的一句话,但却体现出人性化执法的精神。
对恶意拖欠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采访中不少车主对记者表示,他们曾缴纳过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滞纳金。如果不及时缴款,滞纳金将成为无底洞。如今给滞纳金封顶自然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
而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一部分人持反对意见。
他们的理由是如果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些司机开车可能会更加随心所欲,担心交警的处罚很难落到实处。
针对“滞纳金封顶会让一部分司机恶意拖延缴纳罚款”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方面会加大路面查控等措施,同时对于恶意拖欠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背景资料
新程序规定之七大亮点
(一)明确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二)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三)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四)增加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五)调整抽血检验程序。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
(六)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交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七)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交管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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